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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 by account_disabled on Jan 8, 2024 1:13:55 GMT -6
合法律交易,无论是自由的还是有偿的,债权人(债务的主动主体)通过这种交易将债务转让给另一方,全部或部分,其在义务关系中的地位 [1]。 原则上,《民法典》的一般规则是任何和所有学分都可以成为转让合同的标的物。转让只要不违反义务的性质、法律或与债务人的协议即可。 即使颁布了第 11,101/2005 号法律,其在司法追偿和破产微观体系中的使用对于受债权人竞争影响的信贷(分为实际担保信贷和无担保信贷)而言也相当普遍。这是因为它们本质上是由法人实体(通常是银行和复苏或破产财产中的公司的大型供应商)持有的信贷。 使用信用分配背后的逻辑是信用权投资基金(FIDC)促进信用买卖市场。 这一操作可以让原债权人免除后续破产程序的费用。通过这 电报号码数据 种方式,它为公司的复苏和破产程序创造了条件—— 以更优惠的条件获得信贷会带来折扣,从而产生利润。 目前,不存在阻止这种做法的僵局或立法或法理障碍。所需要的只是遵守《民法典》第 286 条及以下条款,并遵守公司追偿法(源自《刑法典》第 290 条)的沟通义务。 值得一提的是,债权转让合同的效力不需要债务人的同意,更不需要司法授权,因为它完全是个人之间的双边行为,在存在和规则范围内具有推定的合法性。渗透到合法交易和合同中的有效性。 最大的问题是,司法追偿和破产中的债权分配是否可以针对劳动性质的债权。 我说怀疑是因为,随着我们在金融市场现代化方面取得进展,允许对个人权利进行越来越快、更有效和令人满意的操作(在这种情况下,是立即出售其信用的愿望的表现,即使是为了获得价值)低于实际价值),另一方面,我们将有一系列判例和学者禁止这种类型的劳动信贷合同。指控称,此类操作会损害该金额的食品性质,从而影响这些信用额的不可获得性和不可放弃性。 争论中的不可利用性和不可放弃性是由于劳动信贷所具有的非常个人的宪法。 另一方面,主张将信贷转让归入劳动信贷的可能性的捍卫者指出,没有明确的立法障碍阻止这种谈判。为了进行这些操作,除了合法交易的有效性要求外,还需要维护《民法典》第 286 条及以下条款的法律规定,即 1)有能力的代理人,2)合法的对象和 3 )规定形式或不依法抗辩。 此外,第 11,101/2005 号法律对此没有任何禁止性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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